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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机位候补”旅行业不告知,旅客哪知道

一、案例经过:

    小惠等七个女孩是某护专在校的死党,小雅是其中最漂亮的一位,上班没多久就传来好消息,将远嫁新西兰。小雅邀请小惠等六人于十月份到基督城观礼,分享她的喜悦,新郎还许诺蜜月延后好带大家到处玩玩。六个人排除万难,订好假期,在七月份就请乙旅行社代订新加坡航空台北-基督城的来回机票,出发为十月十四日,回程为十月二十五日,计划回程过境新加坡时再顺道游览。小惠知道十月份是新西兰的旅游旺季,为了确保机位,期间多次向业务员确认已订位并询问当地的资讯,业务员亦E-MAIL订位纪录给她看,小惠仔细的检查了英文姓名、日期、班机都无误,便放心的和小雅安排起后续的行程。

 

    九月二十四日乙旅行社业务员通知要开票了,刷卡后却迟迟未见业务员交付机票及签证。过了一星期,小惠纳闷怎么没下文了,去电询问究竟,业务员竟然告诉她因回程机位候补中,所以还没开票。这实在是晴天霹雳,机位不是早已E-MAIL传真确认了吗?难道是假的订位纪录,质问下业务员推说订位纪录上回程明明就写HL,小惠傻了,回头查看所有的往来的E-MAIL函件,的确业务员没说过机位OK,但是从头至尾也未说明回程仍在候补。小惠实在不懂,若没有OK干嘛E-MAIL订位纪录给她确认,分明是蓄意欺骗。那张订位纪录的确有HL的字样,但一般消费者哪看得懂那密密麻麻的英文缩写,小惠已经过很认真的检查上面的英文姓名、日期、班机都无误,其他的部分看不懂就略过了,业务员没说清楚还推到客人身上,小惠不由怒火中烧。

 

    再者,信用卡早就刷了,刷卡不就等于付钱了,没机位还催收款,收了款又没开票,那么早就收钱难道是蓄意诈骗。六人立刻通知刷卡银行取消交易,也因为旅行社迟迟不退还刷卡单据,担心之下把这些信用卡全部办理终止使用,过去的红利积点也泡汤了。

 

    接下就是痛苦的等待,五个人排在候补,另一个人连候补都排不上,若无法成行,小雅的失望之情可想而知,到时候不但旅游不成,还必须负担所预订的住宿、租车、活动等多项违约金,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事情办成这样,经过办人小惠真不知该如何面对其他五位好友。

 

    同时六人也分别紧急询问其他旅行社是否仍有机位,好不容易由丙旅行社订到新西兰航空的机位。纽航的机位最迟必须于十月六日开票,否则视同放弃。然而到了开票的节骨眼时,乙旅行社却仍坚持必须等候新航的候补机位,并认为若放弃候补的机会是小惠等人违约。小惠认为若乙旅行社能保证取得新航机位或有把握拿到纽航机位时,还是由乙旅行社开票。但乙旅行社对机位之取得始终无能为力,最后竟要求六人配合机位晚一天再回国。小惠等人又不是闲闲没事贵妇人,三个月前就排好的假期,好不容易才调配好轮班,再请一天假,简直是天方夜谭。开票通牒时间到了,六人毅然向丙旅行社开了纽航的机票以顺利成行。回国后,小惠要求乙旅行社必须赔偿每人纽航及新航的价差395元及新加坡饭店取消费。

 

 

二、专家看法

 

    本案中,业务员E-MAIL了航空公司电脑记录PNRPASSENGERNAMERECORD),因未加以说明订位之状况,导致小惠误以为“已订位”表示“已订好机位”,因不了解英文缩写“HL”所代表的意义,当然无从知道机位在候补中。这里要讨论的是旅客常归咎旅行社的“未尽专业告知之责”。依民法第五百三十五条(受任人之依从指示及注意义务)“受任人处理委任事务,应依委任人之指示,并予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其受有报酬者,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为之。”一旦旅行社接受旅客之委托,如代订机位、购买机票、代订饭店、代办出入国境签证手续等等,旅行社就必须尽责将受委托之事项处理完善。怎样算是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一般来说就是站在客人的立场考虑该注意的细节、考虑哪些是该避免之损失、哪些是最大的益处。以本案为例,“HL”是票务业务里才会出现的代号,业务员是否考虑到小惠看得懂“HL”吗?小惠会刷卡买回程候补的机票吗?哪些是小惠该注意而未注意的?万一机位一直候补走不成时,如何减少衍生的损失?休假不易,势在必行,是不是趁早订别家航空公司的OK机位备用等等。一般来说,在机票业务方面该告知的有:机位的状况、机票的种类、机票的使用效期、退票须知、可不可转让、可不可更改、机票的特殊限制等等,这些专业的内容,非购买人所能看出或判断,当疏于注意时,可能会发生损害,旅行社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时,自然就考虑到专业的告知。

 

    除了单纯的购票外,在团体方面因告知不周而衍生纠纷的案子也层出不穷,如:护照污损,送新西兰签证被拒;菲佣出国,忘了办再入境手续;役男出国,未盖许可章;护照不足六个月以上效期,出不了国等等状况。在团体旅游内容中,旅行社负责出入境手续之承办,为完备出入境手续,就有责任提醒旅客该注意配合之事项。当疏于告知,客人出不了国,依合同要求赔偿时,其损害通常相当大,业者不可不谨慎。

 

    另再讨论本案中的赔偿问题,因业务员在订位时未说明机位是候补,延至收机票款时仍未告知,小惠误以为机位OK,在新加坡订了饭店,虽然最后搭纽航顺利成行,还是衍生了房间取消费。依民法五百四十四条“受任人因处理委任事务有过失,或因逾越权限之行为所生之损害,对于委任人应负赔偿之。”所以小惠可提出费用凭证主张赔偿。但有关纽航及新航之票价差,因纽航为直飞新西兰之航班与新航转机之飞行内容及时间并不相同,飞行时间短且省却转机之劳顿,小惠等人既享受了高票价的益处,就不宜将票价差额全部视为损失,为考虑赔偿的合理性,因此调解委员建议双方皆负担部分之差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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