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经过
甲旅客母子二人透过乙旅行社转介报名参加丙旅行社所主办三月十六日新西兰旅游,并缴交证件及团费,据了解丙旅行社因人数不足无法成团,乃将甲旅客母子二人转交丁旅行社所主办相同行程、出团日期一样之新西兰旅游,不料出发当日甲旅客母子二人已准备妥行李临出门前,突接获通知因二人机位未OK,无法成行,甲旅客等二人当时怒不可抑,双方虽曾协调但未获圆满解决,甲旅客乃向旅行业品质保障协会申诉,要求旅行社依旅游合同第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赔偿每人团费二分之一之违约金。
二、专家看法
本件旅游纠纷首先应采探讨合同责任之当事人,甲旅客透过乙旅行社转介参加丙旅行社之旅游团,乙旅行社事先亦告知甲旅客并获其同意,合同之当事人分别为甲旅客等人与丙旅行社,且依旅行业管理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丙旅行社应与甲旅客重新签订旅游合同,但事后丙旅行社因人数不足,无法组团成行,依旅游合同书第七条之规定,丙旅行社得于预定出发日前七日通知甲旅客,解除合同;或徵得甲旅客之同意,改订另一旅游合同,如此丙旅行社方得不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但丙旅行社于人数不足时,未主张解除合同,反将甲旅客之旅行转由丁旅行社承办,甲旅客因事先未获告知合同转让,本可主张解除合同,但出发前夕,甲旅客等二人所收到的资料及旅行袋皆为丁旅行社所提供,甲旅客等二人当时并未提出异议,主张解除合同。
甲旅客临行出发之际,方被告知机位有问题无法成行,此乃旅行社违约,致合同无法覆行或迟延履行,甲旅客等二人得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提出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民法第二百六十条),而依民法损害赔偿范围,以填补权人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为原则。至于最初用旅客等二人所主张适用旅游合同书第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乙方明知本旅游无法如期出发,而未预先通知甲方,致甲方仍前往约定之集合地点者,应赔偿甲方所缴全部费用百分之五十之金额。”则适用此项约定,须同时据具备(一)明知无法如期出发(二)未预先通知对方(三)甲方已前往约定地点集合等三者同时存在,本案甲旅客等二人系于出门前接获通知,尚未前往约定地点集合,故能否适用第十七条第五项要求赔偿之规定,应经过法律途径经过由法院认定,在此采保留态度。
旅游合同书第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恶意之旅行社,课违约金高达团费二分之一。旅游消费者常常以此主张旅行社之违约金,故旅行社在机位未确定时,应及早通知旅客,以免造成旅客抱怨或要求高额之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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