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经过
甲方夫妻于12月23日,参加公司办理之年终招待员工旅游,而委托乙旅行社负责承办出团业务。甲方夫妻计划趁此次新西兰12天旅游之便,欲前往基督城探访睽别30年之伯父一家人,行前多次以书信联络团聚事宜。
甲方夫妻对于此次的旅游,除想亲眼目睹新西兰大自然奇景外,所兴奋期待的莫过于是探访久别重逢之亲友。因此酌量旅游行程与公司假期后,遂决定不随团返回国北。且于一星期前委托乙旅行社王姓业务员代订两张奥克兰/基督城来回的机票,并交付280元机票款。然至出发当日拿到机票时,发现回国机位为1月2日,与原计划不符;而原订1月3日奥克兰/台北的机位仍在候补之列。
因此为确定回国机票是否OK,每日皆须以长途国际电话与华航联络,增添不少焦虑与不安,直到1月2日均无法候补上机位,且据华航所言须于1月11日始有OK机位,甲方夫妻为照原探亲计划,只好委托当地旅行社代订1月3日由基督城回国的UA经济舱机票,票价3,000余元。回国后,甲将未使用之机票退还给乙旅行社,甲方收到乙旅行社退款的支票两张共计614元,深觉讶异为何退款与委托当地代订机票价额差距如此悬殊,而王姓业务员未订妥机票,亦无事前通知机位未确定,其过失造成甲方财产上及精神损失,遂申诉。经过转交由调解。
二、专家看法
甲方退还未使用部分”奥克兰/基督城”机票,因旅行社向航空公司订购时享有coupon票之特惠价,然甲方既已使用一段后,办理退票时,航空公司退票方式系将使用部分视为oneway的普通票价计算,因此退票后剩余价值当无法与oneway的票价相比较了。同样“奥克兰/台北”原享受是团体票之优惠价格,既使用去程后,则以优惠价减一段FIT票价后,所得余款亦寥寥无几了。
甲方夫妻只为延后一天回国,不但未享受到团体旅游之优惠票价,又额外付出回程的机票。乙旅行社王姓业务员未依当初约定订妥全程机位,对于甲旅客额外付出费用的损害,应负起赔偿责任。至于甲旅客所受的损害该如何计算,实为本案所探讨之重点。依民法第216条规定应以填补债权人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为限。因回程机位未确认OK,甲旅客原先预定与亲人团聚的目的,已由二天半减为一天半,而其所付出奥克兰/基督城来回机票费用的价值,也随之降低,另外精神上也有相当程度的损害,而精神损失较难具体认定,有待乙方所愿赔偿额度与甲方接受程度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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