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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经过由再三转让佳人蜜月泡汤

一、事实经过

 

甲旅客新婚夫妇二人计划前往纽澳度蜜月,由乙旅行社承办,待确定出发日期后,甲旅客付清团费3,000元整,嗣后乙旅行社将甲旅客转交给丙旅行社,并由丙旅行社替旅客办理护照及签证,又因人数不足无法出团,后得知该日丁旅行社有团体要走,确定后,丙旅行社于出发前4天向乙旅行社收取定金及证件,再转让予丁旅行社。

丙旅行社于出发前第二天,至丁旅行社领取甲旅客二人的出国资料,于当日下午交给乙旅行社。乙旅行社看到行程表为丁旅行社之团体。然考虑丁旅行社信誉极具公信力,遂也同意。但为谨慎起见,电询丁旅行社确定后,即通知甲旅客隔天前来索取识别证。但出发前一天晚上却接到乙旅行社电话告知因机位有问题,无法如期出团,问甲方可否延至后六天的团,然因婚假既定无法延期,甲旅客遂向品保申诉

 二、调解结果

 

接获甲旅客申诉函后,通知3家旅行社及旅客召开协调会。经过协调,由3家旅行社共同赔偿甲旅客50%之团费,计NZD1,500。其中丁旅行社分担赔偿额NT1,000,乙、两旅行社各负担500元。达成和解,嗣后抛弃各种法律上追诉权。

 三、案例分析

 

本案旅客无法出团,到底是因那家旅行社之疏失?该如何分担赔偿责任?损害赔偿金额之认定,实为本案讨论之重点。

首先:三家旅行社皆未与旅客签订旅游合同。依旅游合同第13条第1项:”乙方非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转让其他旅行业,否则甲方得解除本合同。”又旅行业管理规则第27条:”旅行业经过营自行组团业务,非经过旅客书面同意,不得将该旅行业转让其他旅行业办理。旅行业受理前项旅行业务之转让时,应与旅客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丁旅行社于出发前二天早上即因机位问题,导致部分团员无法出团,却未及时通知丙旅行社转告旅客,而另安排其他团体来补救,且当天早上丙旅行社人员至丁旅行社领行程表,丁旅行社亦未告知。迟至当天下午才通知丙旅行社,但出国资料已送达旅客,丙旅行社接到消息传达旅客耳中,已是出发前一天晚上。

整个过程,乙、丙、丁旅行社皆有告知上的疏失。其中丁旅行社的过失责任较重。正常程序依债之相对性应由乙旅行社直接对甲旅客负责。乙旅行社再向丙旅行社请求违约的损害赔偿,丙旅行社对丁旅行社亦如此,调解后,三家旅行社业者愿共同负担违约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如何认定?因旅游合同中,对于因旅行社过失行前解约仅有第7条第5项:“乙方明知本旅游无法如期出发,而未先通知甲方,致甲方仍前往约定之集合或出发地点者,应赔偿甲方所缴全部费用之50%。”

在调解时亦考虑到前一天告知旅客虽不符合前述规定,但旅客的蜜月假期泡汤,遂提出50%赔偿,三家业者全同意。

签订旅游合同部分,旅客经过转让后,应与旅客重新签订,业者未予履行规定。除应负行政责任外,对旅客之赔偿责任亦会陷于模糊,旅行业者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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