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经过
甲旅客是一名老师,利用暑假想带妻儿赴国外旅游,于是向乙旅行社报名参加8天旅游团,团费大人每人NZD1945元,小孩每人减收100元。双方于5月24日签订旅游合同,预定6月29日出发。但团体出发前5天,乙旅行社通知甲旅客,因航空公司调涨机票,所以每人团费需调涨NZD75元,甲旅客等4人被告知总共需调涨300元的团费。因出国在即,甲旅客等人已经过做好出国之准备,又不忍心扫家人的旅游兴致,所以同意涨价,并缴交涨价费用,唯附带要求乙旅行社依据旅游合同第7条规定,提出航空公司涨价日期与涨价幅度的证明。
甲旅客等人出发后发现乙旅行社所招揽的旅客中,有部分团员并未被通知须调涨,因此怀疑是否有临时恶意加价的可能,且乙旅行社直到旅游团结束后许久,并未依约定提出航空公司涨价日期及涨价幅度的证明文件。甲旅客遂提出申诉,函转调解。
二、专家看法
团费涨价,这在旅游旺季是合理的,因为机票及国外团费皆涨价了,但这部分在旅行业通常都是可事先预见的。因此在向旅客报价时,皆将旺季成本增加之因素考虑进去,团费自然也就跟着调涨了。但这须在合同成立前,一旦旅游合同订立后,旅行社不得任意调涨团费。
在本件纠纷中,乙旅行社所谓航空公司调涨机票,系指与航空公司之交易条件改变,航空公司考虑市场供需,给予旅行社的旅游团体票折扣优待较低,并非真正票面价格调涨。而因航空公司给了团体票折扣较差而增加机票成本,旅行社只得自行吸收了。
这样的问题也显示了旅行社与航空公司购票交易,因无法真正落实以书面订立合同,而让旅行业者备感困扰。在此也顺笔提及,如旅行社已向旅客收取定金或签订旅游合同后,因汇率变动而增加费用,或因可归责旅行社本身之事由而变更行程,增加费用,该部分费用均不得向旅客增收,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旅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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