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经过
甲旅客二人向乙旅行社报名参加该公司所举办的某地四日游,每人团费NZD600元。出发后甲旅客二人发现全团含领队17人中,其中至少有半数团员是持某电器用品店之NZD400元旅游抵用券参加此团,所以持抵用券之旅客只须缴交NZD200元之团费,此不禁使甲旅客二人质疑本团之旅游品质。
第二天行程在前往目的地途中,导游曾宣布于晚餐时要询问团员第三天自费参加活动人数,但后来领队及导游并未询问,甲旅客二人乃向领队询问,领队回以:”去啊!当然去啊!”,甲旅客对领队未事先询问旅客,即替旅客决定参加自费行程,相当不满。
而第四天回国时,原订搭乘下午二点五十分之班机,因班机机件故障延后至下午五点才起飞,但航空公司在下午四点时再次宣布须延后至晚上七点才能起飞,甲旅客二人抱怨领队未详细告知登机门,致使其身心焦虑。
回国后时甲旅客二人向乙旅行社负责人抗议时,该公司负责人告以:“该公司与电器用品店签约,而该电器用品店实际上支付乙旅行社每名旅客NZD150元”。此更让甲旅客二人生气,因为乙旅行社对于持抵用券之旅客,每人实收团费为NZD350元,而甲旅客二人缴交的团费是NZD600元,甲旅客二人遂认为乙旅行社以其多缴的团费来补贴持旅游抵用券之旅客。
综上所述,甲旅客二人遂提出申诉。
二、专家看法
本案首先想探讨旅游抵用券(折价券)的使用及性质。目前市场上的抵用券有由旅行社自己发给,有由旅行社与它行业合作,由它行业提供旅游抵用券给消费大众,二者皆属旅行社或它行业对消费者的赠与或有条件的赠与行为。
而旅游抵用券在使用上大抵适用于参加旅游团时,可按抵用券上的金额抵扣部分团费。因此不管是旅行社自己发给,或由它行业发给,旅行社皆承认抵用券之使用及价值。
本文在此想探讨它行业与旅行社合作,其所发给之旅游抵用券。按旅行社既然同意它行业之消费者持该旅游抵用券去该旅行社报名参加团体时,可按抵用券上之金额抵扣部分团费,则旅行社与其它行业皆同意上述抵用券之价值,在参加旅游团时即视同现金。
因此当旅客持400元抵用券参加团费600元的旅游团时,旅游合同上载明团费是600元,旅行社虽然只向旅客收取200元,但旅行社即应提供价值600元之旅游(至于其与它行业之间,是否真的收到400元,则与旅客无关)。
如果以600元之团费,而实际上提供的旅游却没达到约定的内容,或以其持用抵用券,但团费实收并没有600,故无法提供600元之品质,则旅行社除可能涉及民事上之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另外还可能涉及刑事上的诈欺,而该它行业明知,则也是共犯或帮助犯了。
本件纠纷的申诉人恰巧相反,其因参加团费600的旅游团,发现半数的团员持抵用券参加,而实际只缴交NZD200元。再由乙旅行社负责人口中得知,乙旅行社向电器用品店收取每个参加者人头NZD150元,则旅行社对于持抵用券之旅客,实际所收到的团费只有NZD350元,而甲旅客二人所缴团费每人NZD600元,却安排参加同一游旅团,也难怪甲旅客二人要怀疑其旅游品质了。
另外依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旅游抵用券应详细记载其使用方法及限制,旅行社或它行业如刊登广告有内容与事实不符者,也应负起消保法上之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甲旅客二人申诉领队服务态度欠佳,及勉强其参加自费行程,甚至质疑领队是否合格?乙旅行社也承认其领队服务有不当之处,所以也愿意对甲旅客二人赔偿,双方也算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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