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经过
甲旅客的足迹几乎踏遍了全世界,惟独一直没有机会去大洋洲游览,故刚退休便邀集老人会的朋友们出游。由于大家年事已高,几经过讨论才选定温暖的一月份参加乙旅行社举办的十五日团,行程预定由W地依序前往B、J、A、X四国。因为是相当少见的长天数行程,且乙旅行社所安排参观的景点相当丰富,顾虑到团员都是老人家,因此甲旅客特别要求旅行社注意行程、班机及拉车距离、住宿点等相关事项,并指派资深领队及导游,避免团员因劳累而生病。
没想到一行人好不容易到了W地,原定的导游却有事无法前来,改派另一位导游接待。甲旅客一看这个老人团居然由这位走路飞快的年轻人担任导游,心里就暗暗叫苦。果然W地市区观光,在导游的带领下,成了慢跑之旅。
行程第三天,团体一早由W地飞往B国首都H地,原定进行市区观光,没想到却因乙旅行社没有为团员办妥B国签证,以致所有团员在机场等了五个小时,既没有椅子可以坐,也没有水喝,等到出关,包括甲旅客在内几个体力不好的团员已经过累垮了。而在等待期间,导游答应要带大家去看知名的当地景点,以为补偿,却因时间不够也没去看。
第六、七天,原定住在B地,并做整天的市区观光。第八天住在J国著名的温泉镇K地,但是领队却告诉团员因当地有大型商展之故,乙旅行社未订到旅馆,要拉车到其他地方住,以致第七、八两天都在来回拉车中度过。也因为时逢旅游旺季,到处都碰到旅行团,人潮汹涌不说,每个景点能停留的时间都有限,有些景点甚至略过。
另在湖区所住的旅馆也不是说明会时承诺的湖边饭店,而是山中小屋。而本团为了赶路,仅让团员匆匆忙忙的在车上照相,没时间下车看风景,甲旅客感到非常遗憾。回国后,甲旅客向乙旅行社反应机场等候五小时、B地及湖区饭店未依约定履行,温泉镇及湖区景点缩减,要求乙旅行社赔偿。
二、专家看法
依国外旅游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如确定所组团体能成行,乙旅行社即应负责为甲方申办护照及依旅程所需之签证,并代订妥机位及旅馆。然而签证申请上不如一般国家方便,如要周游多个国家,则须分别办理签证。加以像B国签证需要花很长时间,约需四个工作天即能下件,如加上来回邮寄时间或周末、休假日,以一周至十天来估计较保险。以本团而言,须办理B国、J国、A国、X国四国签证,虽然护照正本都是验过即退还,往来之间仍须相当的时日。
甲旅客所组成的这个团体,参团名单确定距出发日已相当紧迫,且团员皆无法负荷太劳累的行程安排,乙旅行社在招揽时应向旅客说明签证办理所需时间,如办理签证来不及,则应劝其延后出发,否则乙旅行社应于预定出发七日前,或于举行出国说明会时,将全体团员之B国签证来不及办理,须到W地当地补办的状况及其他必要事项向团员报告,并以书面行程表确认之。依据合同规定,乙旅行社怠于履行上述义务时,旅客得拒绝参加。
本件乙旅行社并未于事前告知旅客签证未办妥,而选择于H地机场当场补办,因而造成全团于H地机场等待五个多小时,原来H地的市区观光行程被迫在匆忙中仓促完成,这部分属乙旅行社之疏忽,应对旅客适当补偿。另就B地的饭店因商展而更改,因主要城市常有大型展览,且展期都会提早公告,旅行社在规划行程、印制行程表时即应将旺季加上大型商展,容易塞车且房间供不应求的因素考虑在内,不得在行程表中填得满满的,旅客报名后才告诉客人都做不到。
旅行社即使主张因适逢商展,更改后的房间费用仍高出原订费用,没有价差产生,旅客仍可因损失天数向旅行社求偿,旅行社在操作上不可不慎。
至于双方所争论关于湖区所住宿的饭店究竟是『湖边饭店』或是『湖区饭店』,此部分由于报名之初双方皆以电话联络,在合同中并未着明,难以认定乙旅行社未依约履行。当团员年龄层较高,领队、导游在带团时必须特别注意团员的需求,即使只是走路速度最后放慢一点,团员都会感觉被重视,对于行程中偶发的不顺,也会加以体谅。 |